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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多式联运中承运人立法完善的若干思考

作者:陈玉梅多式联运承运人履约方无船承运人

摘要:为了使多式联运法律制度适应社会经济的新发展,我们应统一国内多式联运。首先明确规定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扩大运输责任主体,在延展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明确承运人及各履约方的权责划分。其次,将"履约方"制度在我国未来的运输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再次,配合多式联运快捷性的要求,发展两种极为重要的辅助性行业:货柜集散站经营业和承揽运送业。最后,为了与我国运输法制相协调,应废除无船承运人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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