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立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非签约方第三人禁反言原则合并仲裁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可能因国际商事合同利益的继受、义务的承担、第三方受益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也可因适用禁反言原则、刺破公司的面纱理论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还可因合并仲裁而对非签约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在决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时,还应考虑"管辖权自决"原则、准据法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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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CN:43-100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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