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祥生合同解除权撤销权权利竞合
摘要:权利竞合并非法律设计上的漏洞,司法实践正是利用竞合适用其他法律制度的可能性,达到运用法律最大化的实现公平的效果。对于因意思表示瑕疵而可撤销的合同,在该撤销权消灭之前,可能因履约过程中出现《合同法》第93、94条规定事由产生合同解除权,导致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竞合。当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时,如果撤销权人和解除权人为同一方当事人,应从便利权利人行使权利、更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如果撤销权人与解除权人非为同一方当事人,则应区分形成原因和权利人的过错责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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