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占利 左海聪虚拟主体法律地位信息披露
摘要:虚拟经营主体的基本特点是组织虚拟、功能虚拟及员工虚拟。虚拟经营主体应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并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我国立法应区别电子商务网站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并规定不同的设立条件。网址、域名或信息系统所在地对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和营业地的价值有限,我国立法可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对营业地的确定进行规定。虚拟经营主体披露其身份和营业地信息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也应在立法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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