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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纠纷解决诉讼化的积极性与消极性

作者:王伟纠纷解决诉讼化积极性消极性

摘要:权益最大化带来了权益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因主体之间的利益对抗而呈现为纠纷;纠纷的解决对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传统纠纷解决途径的功能逐步被诉讼方式取代。这一取代有其客观性和积极的意义,但同时,也因当事人诉权滥用、法院案件积压而伴生着相当程度的消极性。因此,只有合理整合非诉讼与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我们才可能最大程度地使民众接近正义,接近司法。合理协调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我们当前必须面对的一项紧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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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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