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贤先行实施条件调整合理利用
摘要:专利的先行实施权是相对于专利权而独立存在的权利,继续实施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目前,我国先行实施的条件过于严格,应作适当调整:首先,在时间上,可以专利技术内容未被公开为前提;其次,先行实施应以相同的技术为依据而非“相同产品和方法”;第三,先行实施的技术来源以合法为原则;第四,“必要准备”以作好计划为标准;第五,“原有范围”以原有行业为宜。适当放松条件,合理利用技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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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CN:43-100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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