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迪香改制身份制劳动权利合同制保障
摘要:乡镇企业改制前后职工实际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这种变化使乡镇企业职工劳动权利保障遇到更大困难。这种变化没有引起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的足够关注。改制后的乡镇企业职工劳动权利保障应该由包括《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工伤条例》及《乡镇企业法》在内的劳动法体系综合调整。为此应对《乡镇企业法》作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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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CN:43-100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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