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运雄; 蔡梅娥商人商行为职业商事能力概念
摘要:商人是从事商行为的人,但并非所有从事商行为的人都是商人。只有那些具有商事能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从事商行为作为自己经常性职业者,才是商法意义上的商人。我国应恢复使用“商人”这一称谓。未来中国的商法典抑或商法通则应以“商人”作为商主体称谓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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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CN:43-100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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