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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分析

作者:颜运秋; 贺运生宏观调控程序法治化民主参与论证方案激励制度

摘要:依程序行事是人类的本质需求之一。程序是指“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如工作程序,医疗程序。”我们以程序是否是法律所要求必须遵守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法律程序和法律程序之外的程序。人们对法律程序的关注由来已久,但是对法律程序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却存在争议。对于法律程序的理解一直存在着两种认知趋向:(1)把法律程序简单等同于诉讼程序,程序法往往被诉讼法替代。“凡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为程序法,又称诉讼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又如“程序法亦称‘审判法’、‘诉讼法’、‘手续法’、‘助法’、‘实体法’的对称”。(2)把法律程序称为程序,这似乎是受到了18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把哲学上与“实体”相对立的“程序”观念的影响。我们认为,将法律程序等同于诉讼程序的视野过于狭窄;同时,将程序与法律程序混同,也混淆了法律所要研究的程序的范围,程序不只是法律上的概念。宏观调控程序属于社会生活中人们通常由自发行为形成的范围,程序不只是法律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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