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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赔偿(经济)损失”

作者:赖早兴刑法犯罪行为被害人社会秩序刑罚方法损害赔偿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犯罪分子司法实践犯罪者判处法院

摘要:犯罪行为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且或多或少会给被害人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从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看,被害人并不能从犯罪者受到刑罚惩罚中得到应有的损害赔偿。为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刑法第36、37条规定法院应当判处或责令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或“赔偿损失”。但学界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性质、范围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争议较大,本文试图对此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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