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熙海重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合同履行市场经济不适应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并以此构成了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体系。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该体系尤其是其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已逐渐不适应现代交易的需要。本文在详细分析现行体系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构由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组成的二元抗辩权体系之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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