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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赋予农民双重地权下的土地永佃权

作者:黄海农民土地财产权国家所有产权分割地权界定保障制度永佃权相适应主体权利

摘要:目前国内对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研究都有或多或少主客体明晰界定的缺陷,一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定义和性质不明确;二是财产主体的权利和归属割裂;三是财产客体的内涵和界定分离;四是农民土地财产保护的机制不完善。这就需要建立一种与农村多元化财产主体格局相适应的,以土地双重产权分割(田底权一主产权一国家所有,田面权一附加产权一农民所有)为基础的崭新农民土地财产权保障制度——土地永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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