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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纠纷的可复议性及其审理规则

作者:王胜利; 郑磊行政协议类推适用可复议性审理规则

摘要:由于行政复议法没有随着行政诉讼法同步修改,导致实践中对行政协议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有可复议、不可复议及行政机关具有选择权三种观点。从各方所持的论证理由看,均存在一定的逻辑缺陷。从实然和应然角度出发,采取体系解释和类推解释方法,并结合行政协议的性质进行体系化证成,能够契合行政协议可复议性的内在逻辑。在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在程序上必须举行听证,进行开庭审理,同时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复议前置的范围,在实体上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可以准用民事法律规范,综合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合约性及纠纷的正当化事由,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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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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