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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立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探析

作者:李志雄; 吴美琴中国公立大学章程法律性质自治法公法

摘要:中国公立大学章程法律性质的主流学说是“契约说”和“自治法说”,其中“契约说”和“私法自治法说”在解释力上均有不足。中国公立大学章程具有法的基本特征。从自治法的特点、大学章程的实施效力、自治团体的理论、加快制定章程的目的以及公司章程与大学的章程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国公立大学章程是“自治法”。同时,中国公立大学具有公法人地位,其章程的制定核准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且主要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因而又具有公法性质。故应将中国公立大学章程界定为“公法自治法”,这一定位有助于章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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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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