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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用语失当是法律之痛

作者:赵明波(陕西)法律规定新闻用语市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摘要:近来在一些媒体上出现了多条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政府领导人员的消息,虽然事实均属于负面,且叙述清楚,但在报道因事处理当事人情况时屡屡出现违法之语。如2012年11月1日《京华时报》中“汉阴县人民法院院长卢××说:‘法院已报县政府将其(蒲溪镇法庭庭长)停职…;2012年12月5日《法制晚报》[微博】中“双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孙××双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15年5月25日《南方日报》中“佛山市委同意,免去陆×X同志的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免去陆××同志的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职务,相关通知已于22日印发”;20]5年4月24日,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报道:四川省芦山县清仁乡副乡长杨Xx因在抗震救灾中工作不力……今被就地免职。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不少,读者乍一看,一般都会为相关地方果断作出的决定、决议叫好,却不知上述事例在主体上、程序上有悖于法律规定,真可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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