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阎新春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色情表演违法行为法律条文表演者行为人重庆
摘要:在《青年记者》2006年第5期中看到《记者咋能冒充警察?》一文后,笔者对该文中的几个观点不敢苟同。该文作者称重庆某报记者在暗访色情表演团伙时,面对逃离的观众和表演者喊出了“我是警察”的话语,并称这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同时文章还写出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法律条文。那么重庆某报社的记者到底该不该定性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呢?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冒充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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