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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纠纷不能只是“买者自负”

作者:周琳消费纠纷金融自负私募股权基金消费者权益保护可操作性投资者不合格

摘要:买到了“踩雷”基金、兜售违法网贷产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给不合格投资者——这些涉嫌金融糾纷案件的行为,过去除了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之外,在具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例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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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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