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素霞合同违约金司法调整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
摘要: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司法调整。但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导致实务中在执行司法调整时,又会遇到调整幅度过于原则、对当事人请求作狭义解释等异化现象的阻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我国司法部门调整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司法调整合同违约金作用的有效发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求实》(CN:36-100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求实》办刊宗旨为: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在宏观或中观的层面,研究当代中国的重大现实问题,既注重所刊发文章的重大现实性与时代感,又注重其理论的深度与学术的严谨,力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上有创新思想和独到见解。
部级期刊
人气 280194 评论 31
省级期刊
人气 200218 评论 71
人气 178103 评论 50
人气 125365 评论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