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股权交易结算业务金融办合格投资者区域性证券登记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证券发行人中国证监会
摘要:青政办[2018]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月26日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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