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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刑案中的承保人——以清代循化厅为研究区域的考察

作者:阮兴晚清循化厅少数民族聚居区承保人

摘要:晚清甘肃循化厅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刑案中,有着大量的承保人,其原因主要是当地的刑案要照番例审结,对伤害犯通常并不处以刑罚,而是罚服命价或血价后释放。加之部落、寺院、民族间的案件易翻难结,因此需要对案犯与案件进行承保。承保人主要来源于案犯的亲属、同乡、同僚、缙绅、乡老与部落头人、寺院首领等。其产生方式主要有承保人主动担任与官府选择、指令两种。承保人除了保领案犯与保结案件外,还经常参与对案件的调解,是纠纷解决的重要因素,对案件的审结与判决的内容有着重要影响。而其承保与调解活动,息讼止争之外,往往也有发展、扩张部落、寺院势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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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会科学

《青海社会科学》(CN:63-1001/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青海社会科学》杂志1992年被列为全国综合类社会科学重要期刊和民族学类优秀期刊;2002年、2007年连续两次获青海省社科期刊编校质量一等奖;2009年被评为中国北方十佳期刊;2012年进入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行列,成为青海省唯一一家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荣获中文优秀期刊(1992)、2003年获青海省汉文社科类期刊编校质量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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