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守良晚清循化厅藏区乡老部落纠纷诉讼审判
摘要:在晚清循化厅藏区部落纠纷的诉讼审判中,官府对部落纠纷的审判,往往不得不借助与依靠乡老的力量。乡老成为官府审判的实际参与者,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查办纠纷时,官府通常传令乡老前往查明事实真相,辨别是非曲直,开导、劝解两造,防止矛盾激化,寻求纠纷解决办法;在审结纠纷时,乡老通常会对两造进行讲理、劝说,促使两造相互让步、妥协,并做出两造均袁接受的评议,以为纠纷解决方案。最后官府以乡老评议为基础对纠纷做出判决,终结案件。在此过程中,官府借助乡老的地位、资望来实现与维护其对地方的统治;乡老则利用官府的权威、力量来干预与管理地方事务。这是当地乡老、官府各自实施、维护其在地域社会中权力与影响的重要方式。也是当地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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