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亚斐; 许小珍非法行医罪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
摘要: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新刑法制定的一个新罪名,但条文十分概括,为我们认定非法行医罪带来不便."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不等同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对于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生,超越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时应具体分析.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青海社会科学》(CN:63-1001/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青海社会科学》杂志1992年被列为全国综合类社会科学重要期刊和民族学类优秀期刊;2002年、2007年连续两次获青海省社科期刊编校质量一等奖;2009年被评为中国北方十佳期刊;2012年进入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行列,成为青海省唯一一家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荣获中文优秀期刊(1992)、2003年获青海省汉文社科类期刊编校质量一等奖。
省级期刊
人气 753207 评论 72
人气 484030 评论 71
人气 463251 评论 66
部级期刊
人气 441909 评论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