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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中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域之分——基于司法裁判实务的分析

作者:贾艳萍新型支付方式盗窃罪诈骗罪侵财犯罪

摘要:新型支付方式主要指手机、网络等第三方支付方式为代表的支付方式。与传统支付相比这种支付方式的即时性、交易平台的智能性使得这类侵财案件中诈骗与盗窃的适用定性出现较大分歧。两罪可以从行为人与被害者是否有直接的交流沟通,处分财产的意思要否方面进行区分。新型支付方式的本质是以“机器人”作为交易平台,“机器人”在交易中的定位和作用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在网络平台中,金融机构信息管理处账户的转账和信用卡资料数据的读取因为“机器人”的不同属性分别以盗窃罪和诈骗罪论处,虚假的钓鱼网站中侵财行为定性可以根据处分行为的有无进行区别,支付宝平台密码被盗后账户被转账则因为“机器人”能够被骗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将商家支付二维码替换由于不存在被欺骗后财产处分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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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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