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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盈利能力”去留之辩

作者:王啸持续盈利能力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法定条件行政裁量证券上市信息披露持续经营能力招股书兜底条款

摘要:持续盈利能力作为企业发行和上市的法定条件,如果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过于倚重,会遭致行政裁量权过重的诟病,寻租问题也如影随形。但如果断然否定持续盈利能力判断在资本市场准入环节的意义,又会陷入逻辑与实践的混乱。本文认为,可行的方案是将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区分开来,发行条件取消持续盈利能力,代之以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保留'其他'兜底条款。将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作为上市和维持上市条件,并赋予交易所灵活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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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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