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判刑人流人民币摩托车湖南省副食店
摘要:2015年7月至9月期间,未成年人蒋某甲、蒋某乙流窜至湖南省东安县石期市镇,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某副食店”和“唐某某商店”实施盗窃,盗得牛奶、香烟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0元;同年7月至10月期间,蒋某甲单独或者伙同唐某(未满16周岁)、卿某等人窜至东安县石期市镇、零陵区盗窃摩托车作案6起,盗得摩托车5辆,价值人民币10580元;另盗窃未遂一起,盗窃未遂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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