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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海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

作者:史劭明妨害公务罪行为构成张某执勤民警交警大队读者来信过于自信执行公务

摘要:读者来信编辑同志:近期遇到这样一个案件:2018年4月10日晚,张某海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的白色途观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到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检查。张某海欲驾车掉头逃跑,但道路被后面车辆堵住,导致张某海未成功逃离。随后张某海以车辆不熄火、不开门窗的方式拒绝接受交警检查,并在原位置继续挪动车辆至向西方向后,加速驾车逃跑。逃跑过程中,张某海驾驶的车辆撞到拦截的警车,造成本人车辆及警车损坏。经鉴定,张某海的车辆损失价格为2449.53元,警车的损失价格为2881.67元。张某海于2018年4月13日到案,其辩解称自己是企图逃避处罚而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虽然发现有警车在前方拦截,但警车并未将路完全堵住,空余的距离可以将车开过去。但自己开车试图经过时,因内心慌张而“碰撞”到警车。就本案的定性,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海并未对现场执勤民警或辅警实施暴力,仅是撞到拦截的警车。撞到警车也并非故意,而是在慌张之下的过失之举,系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张某海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海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驾驶的警车实施暴力,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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