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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的行为是否该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2009年行为犯罪嫌疑人读者来信在押人员电视机泗阳县

摘要:读者来信编辑同志:有这样一个案件:2016年7月5日,在押人员陆某检举称,史某于2009年与自己一起偷过电视机。史某于2016年7月27日到案。经调查发现,2009年3月10日夜,犯罪嫌疑人史某伙同他人窜至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王某某家,采取翻墙入院的手段,盗窃王某某家一台电视机及一个电磁炉。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880元。史某作案后被害人王某某报警,泗阳县公安局经审查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史某在作案后未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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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工作

《派出所工作》(CN:10-108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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