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所在地出生日期指纹信息有效期
摘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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