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如何把握开设罪的客观行为和立案追诉依据

客观行为追诉立案违法犯罪案件情节显著轻微行为特征不同意见

摘要:柳警官你好:近年来,我县的类案件大幅度上升.其中开设违法犯罪案件亦大量出现。然而,我们派出所查获的开设案件,有些虽然具备开设的行为特征,但不好把握。例如,行为人虽然明知他人仍为他人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但收取的只是正常的牌租费,提供的次数并不多。再如,有人提供场所收取相应“水费”用于共同消费,等等。对上述行为民警经常会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罪,应提起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其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不作为犯罪处理。请问,应该如何把握开设罪的客观行为?如何把握开设罪立案追诉依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派出所工作

《派出所工作》(CN:10-108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