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瑛琦食品监管渎职罪刑事立法类型化立法理性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条款,“两高”出台的 司法解释将其正名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根据刑法基础理论,本条款应当表述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 监管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从罪名设立的周延性、独立性角度看,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增设明显与刑法类型化 理论之要求相悖;同时,从食品监管渎职罪设置之动因上看,也存在着过分注重民意、欠缺对刑事立法理性充 分考量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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