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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制改革中《物权法》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刘奕彤街区制公共地役权准征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管理

摘要:街区制改革的核心举措是小区道路公共化,对此应适用准征收理论进行法律定位。街区制改革并未违反《物权法》保护小区业主共有权的立法原意。应当在我国《物权法》中增加关于准征收制度及合理补偿标准的规定,以此作为街区制推广的法律依据。新建小区推广街区制时应当区分用地性质分别采取划拨和出让的供地模式,已建成小区推广街区制应当采取合理补偿标准补偿小区业主的损失,分步推行改革。街区制模式下住宅建设用地应当自动、无偿续期。未来应将开放小区的物业管理纳入公共服务系统,由市政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国家财政拨款支持,必要时向小区业主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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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2002年,由河南省教育厅主管,南阳师范学院主办,CN刊号为:41-1327/Z,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入选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扩展期刊。刊载基础科学和技术科学领域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本刊诚请海内外学者和学术新秀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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