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君明捕捞权生存权自然权利
摘要:从自然权利和基本人权的角度分析《物权法》中捕捞权,其基础核心为生存权,既合乎理性分析又为立法实践所承认。捕捞权并不是附属于行政权利的从属性权利,而是渔民本身所固有的生存权利。国家机关的管理只表明国家出于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宏观管理的需要,才对这种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非有正当原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随意剥夺或在确认权利时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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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2002年,由河南省教育厅主管,南阳师范学院主办,CN刊号为:41-1327/Z,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入选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A刊扩展期刊。刊载基础科学和技术科学领域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本刊诚请海内外学者和学术新秀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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