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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业协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作者:徐大闯行业协会行政主体公共行政独立性创新模式

摘要:行业协会作为沟通政府与企业的中介治理机制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其在实践中并未实现这样的效果。根源之一在于行业协会的行政主体地位不够完整。行业协会具有独立的公共利益,并且能独立行使公共权力,因此其应具有完整的的行政主体地位。“独立性”构成了行业协会行政主体地位的基础。当下正在经历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效果应该得到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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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CN:41-1404/Z)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办刊宗旨:本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双百”方针,广泛开展学术思想、科技交流,为我校教学与科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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