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大鹏土地经营权入股土地股的责任承担破产清算
摘要: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就入股的土地权利内涵而言,应当是土地承包权人享有的土地经营权。就作价依据而言,入股土地的货币等值应当是基期的土地年收益与剩余土地承包期限的乘积,在程序上应当是全体成员公允作价。土地经营权出资的,可以参与出资分红,但不能参与交易量返还。土地股份的责任方式可以是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是土地承包期内的未实现收益,也可以是章程规定或者出资成员在出资时声明的其他责任方式。合作社破产时,土地经营权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在合作社清算时,土地入股的成员可以主张退回土地经营权并在扣减现值后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成员退社时,合作社可以对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做出替代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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