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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

作者:朱军 孙毅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管理合作社

摘要: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违背了一物一权原则,使同一土地上并存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级所有权主体;且现实中并没有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由此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说明村或村民小组(原生产队)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此应由他们设立“土地所有权管理合作社”,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发包,为土地流转提供管理和服务。相应地对《土地管理法》第10条和《物权洁》第60条进行修改,这就解决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住的问题,把土地权利还给农民,发挥农民积极性,遏制耕地大量流失,促进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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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

《农业经济》(CN:21-101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农业经济》农业经济专业刊物。刊登农业经济理论、农经学科建设、农业政策研究和工作研究等方面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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