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见义勇为者能否要求被救助者给予补偿?——无因管理

作者:宣炀见义勇为者被救助者无因管理法院审理未成年人补偿责任人民法院

摘要:2005年7月1日,林凡与同学一起到河里游泳。当古文辉滑入深水处并开始呼救时,林凡立即跳入水中,游到古文辉身边并用力将其往河边浅水处推。最后古文辉获救了,而林凡却因体力不支被河水冲走。林凡的父母处理完孩子的后事后,要求古文辉的父母确认林凡见义勇为的事实。可这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于是林凡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古文辉的法定人古春山、刘招秀给予补偿人民币3.2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凡是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溺水死亡的,应视为无因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受益人应依法予以补偿。因受益人古文辉是未成年人,所以应由古文辉的法定人古春山、刘招秀对林凡的父母依法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责任。同年11月,寻乌县人民法院对林凡见义勇为事件做出判决,判决古文辉的法定人古春山、刘招秀补偿林凡的父母人民币8000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女性天地

《女性天地》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致力于提高妇女素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介绍社会主义的妇女、家庭观念,推动社会正确评价妇女,为妇女的彻底解放服务。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