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树同基层治理人民调解乡村纠纷乡村自治
摘要: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已然发生变化,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了乡村人民调解的主要主体,这既是国家制度设计的推动,也是村民的自我选择。在基层治理中,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直接取决于人民调解组织所依靠的基层自治体的运行状况,在村民自治尚不成熟的乡村社会,出现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虚置”的情形。但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纠纷类型和特点的现实需要,“现代熟人社会”的乡土文化,为人民调解的适用提供了乡土逻辑。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基层治理机制,其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本质定位的回归是人民调解现代转型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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