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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市“恶意做空”行为的刑法适用——以“刑法解释的保守性”为立场

作者:王群恶意做空保守解释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适用法治经济

摘要:股市的"恶意做空"行为严重威胁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恶意做空"的叙述并不构成严谨的刑法判断,以此为名,严打股市"恶意做空"行为,易引发公众对市场经济"法治理性"的忧虑:股市其他"恶意做空"行为1是否必然要入刑?如果"恶意做空"行为关涉犯罪,又当如何准确适用刑法?疑惑产生的背后实质是刑法解释学之争在股市中的隐现。形式解释论主张法律漏洞必须立法填补,反对将其他"恶意做空"行为入刑;而实质解释论则主张用实质的标准对股市"恶意做空"行为出入罪。基于对哲理根基、现实检视、规范视角的反思,刑法解释保守性命题在对股市"恶意做空"行为的刑法适用上具有明显合理性,能有效区分股市"恶意做空"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谋求刑法善治,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依"法"引领资本市场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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