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义”与“感情”——两种婚姻一般条件的比较分析

作者:任亚爱婚姻义绝感情

摘要:“义”与“感情”分别作为婚姻的一般条件利弊互见。“义”较之于“感情”,在对婚姻本质的揭示上,更准确、客观一些。并且,“义绝”之“义”有效实现了婚姻制度与整个法律体系的贯通和协调,在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指引方面,具有明显的正向立法价值。将“义”与“感情”作比较,不是试图从立法上用“义”来取代“感情”,而是要进一步说明,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其自身特有的规律性,无论是政治家、还是立法者,必须正视和尊重法律科学的规律性,以此来改进我们的立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宁夏社会科学

《宁夏社会科学》(CN:64-1001/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宁夏社会科学》是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获奖情况: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2014年)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优秀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期刊。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