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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补助金额参保缴费公益慈善基金筹集参保人年满户籍地个人账户

摘要:<正>宁政发[2014]6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巩固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成果,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自治区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基金筹集(一)现行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档次和政府补贴标准不变。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村集体(居委会)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金额以政策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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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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