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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

地名管理标准地名地理实体开发建设单位历史地名门牌号码限期改正地名信息地名数据库政府

摘要:<正>(2013年7月3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名称;(二)山、川、河、沟、塬、峁、湖、滩、湿地、水道、沙漠、关隘、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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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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