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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农业技术推广十六条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农业劳动者科研成果肥料施用法律责任技术推广人员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义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12年8月31日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保障农业的发展"修改为"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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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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