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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家庭服务业服务消费者服务合同社会保险费用劳动合同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身份证明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八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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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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