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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指纹信息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出生日期前款三条社会治安变造香港同胞国务院财政部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11年10月29日(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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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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