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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机构违法所得举办单位独资经营文化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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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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