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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非居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实务探析

作者:王琳; 刘胜建中外合作办学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

摘要:中外合作办学作为非公有制办学机构,其经费来源和管理均与国内公办高校不同。其中,外方多数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缴纳所得税,计税应参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相关税法,并结合实务确定。按照这一原则,有实体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方应纳所得税税额=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25%。无实体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外方应纳税税额=收入×10%。如果中外双方签有税收协定,税收协定对此税收的规定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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