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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税务部门承担社保征缴引发的思考——降成本背景下对《劳动合同法》立法价值的再分析

作者:吴红卫劳动合同法社保成本缴费基数缴费费率

摘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由于部分地市税务部门先行强制企业补缴社保费历史欠缴差额引发社会对企业社保负担重问题的讨论,通过梳理社保缴费制度因素,《劳动合同法》是否是导致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加重的制度因素,并是否应当予以修订处于争议的焦点。文章通过对2002-2016年私营企业调查数据库的数据分析,论证了《劳动合同法》一定程度对企业社保负担加重具有正的效应,人口结构变化导致劳动力供给由无限供给向供给紧缺转变,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法》立法价值应当由'单边保护'向'双边保护'转变,文章建议《劳动合同法》应当适时修订,企业社保费可区分地域、行业、企业利润率进行差异化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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