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婧视同销售货物分支机构配送统一核算增值税处理货物销售纳税人
摘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也就是说,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在增值税处理上要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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