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娟鉴定意见应当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开发费用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部门科学技术部研发项目
摘要: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但对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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