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翔企业所得税法汇兑损失税前扣除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货币性资产货币交易
摘要:答:税务机关的观点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纳税》(CN:53-1208/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纳税》杂志长期坚持把理论性、创新性、实用性、时代性作为本刊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标准和经济学与管理学系列杂志编排规范,注重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省级期刊
人气 650707 评论 60
部级期刊
人气 516913 评论 78
人气 472094 评论 78
人气 461985 评论 66